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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44号 1998年3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增值税日常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 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监察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 1.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2.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的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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