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2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50
【发布文号】:保监发[2012]10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1-02
【生效日期】:2012-11-0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12]102号  2012年11月2日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审计,更好地贯彻落实《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施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审计内容

(一)对于各类审计对象的审计内容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的规定。

(二)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与《指南》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在《指南》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对审计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在高管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说明该名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适用的《指南》内容、以及调整补充的内容。

(三)对于《指南》暂未覆盖的高管人员的审计内容,应当依照公司对于该名高管人员的职责定位文件,参照《指南》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在高管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说明该名高管人员审计内容的确定方式。

二、关于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

(一)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办法》规定的高管审计工作,应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程序,并就审计发现出具报告。

(二)高管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2号——高管审计报告》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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