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财政部 浏览:287
【发布文号】:财建[2012]85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11-21
【生效日期】:2012-11-2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建[2012]851号  2012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GB 1915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空压机能效为2级及以上;

2、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4、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二、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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