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283
【发布文号】:中税协发[2012]6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12-11-22
【生效日期】:2012-11-2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发[2012]62号  2012年1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一、随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规模的发展和业务范围的扩大,税务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日益成为风险主体,新业务风险点也不断出现,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责任义务。为将注册税务师执业法律责任研究的理论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根据2012年执业准则委员会议定,现将《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准则(报审稿)》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促进行业提高风险意识,指导事务所和税务师合理界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时,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

三、总局正式发布《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准则》后,《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

四、请各地登录中税协网站(www.cctaa.cn执业准则栏目)下载电子版文件。

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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