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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2012年11月14日 为促进仓储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仓储经营行为,维护仓储市场秩序,保障仓储活动安全,我部起草了《仓储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仓储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_liutong@mofcom.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14日。 仓储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仓储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仓储经营行为,维护仓储市场秩序,保障仓储活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对粮油仓储活动以及在港区、铁路货场、道路运输站(场)从事仓储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仓储经营活动,是指提供仓库租赁服务或利用仓库及相关设施提供货物存储、融资监管、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仓储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本办法所称仓库,是指用于存储货物及进行相关作业的场所,包括库房、储罐、货场、堆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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