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04
发布日期:2001-01-18 来源:财政部 浏览:267
【发布文号】:财会字[2001]7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6-22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2001]7号  2001年1月18日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经营租赁资产在会计报表中的处理
本准则第29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   债表上的相关项目内。这一规定是指,在经营租赁下,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然留在出租人一方,因此出租人应当作为自身拥有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如果出租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则列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下;如果出租资产属于流动资产,则列在资产负债表有关流动资产项下。

2.租金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第30条规定了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对租金的会计处理,即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入,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比如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量来确认租金收入的方法。例如,出租一台起重机,根据起重机的工作小时来确认当期租赁收益就比按直线法确认更为合理。
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减去免租期后的期间内进行分配;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出租人确认的租金收入,应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经营租赁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等科目。如果出租人是非专业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则确认的经营租赁收入,应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科目。

3.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第31条规定了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即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本准则第32条规定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资产计提折旧的会计政策,即,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出租人对或有租金的处理与融资租赁下相同,即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益。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等科目。

6.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每类租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这一规定是指,如果租出资产已经计提折旧,或发生了减值等情况,应披露原价扣除已计提的折旧或已确认的减值后的净值。如果租出资产已进行了摊销,则应披露其摊余价值。

七、关于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