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2-18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327
【发布文号】:证监期货字[2003]1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2003-02-1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4-07-1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2004年7月14日),本通知于2004年7月14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期货字[2003]11号  2003年2月18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来,期货经纪公司中先后发生几起未经中国证监会书面核准而进行私自变更股东等许可证登记事项(以下简称“私自变更”)的不规范行为,不仅给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原股东和新股东三方带来潜在风险,而且给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造成了困难。为加强监管,严把核准关,防止私自变更行为再度发生,进一步加强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拟参股股东,除必须具备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9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5号)规定的条件外,在近5年内不得存在未经核准或备案私自受让或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权转让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持股比例10%以上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参股股东,期货经纪公司应首先向派出机构申报其股东资格核准材料,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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