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02
发布日期:2001-01-18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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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财会字[2001]7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2001-01-18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5-23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2001]7号 2001年1月18日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期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分摊率,也不能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而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述两种情况相类似,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销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分摊率,也不能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而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费。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销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为优惠购买金额。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在这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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