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指南03
发布日期:2001-11-09 来源:财政部 浏览:342
【发布文号】:财会[2001]57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2002-01-01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5-09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1]57号  2001年11月9日

八、关于存货成本的结转

本准则第24-27条规定了有关存货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原则,即从资产负债表上结转到利润表中。

(一)已售存货成本的结转

本准则第24条规定,已售存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确认其相关收入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这就是说,企业在确认存货销售收入的当期,应当将已经销售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为费用。这种结转是为了符合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原则的要求。

1.如果存货为商品、产成品,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会计分录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但是,在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在每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结转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

2.如果存货为非商品存货,如原材料等,应将已出售的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予以结转,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支出。会计分录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这里所讲的“原材料销售”不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如果原材料销售构成了企业的主营业务,则该原材料为企业的商品存货,而不是非商品存货。

3.如果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这种结转是通过调整“管理费用”科目来实现的。

(二)存货减记金额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第25条规定,将存货减记至可变现净值而形成的减记金额,应当在减记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会计期末,企业应计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确定存货的价值。如果企业计算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应按成本作为存货的期末价值,此时不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企业计算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应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当在减记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例16:资料:同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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