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发布日期:2012-01-29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浏览:488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01-29
【生效日期】:2012-01-29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6-26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1月29日

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年报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年报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提供必要说明,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实。

上市公司在年报全文和摘要中披露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最近三年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最新统一口径披露。

二、每股收益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等规定,在年报中按以下原则计算并披露最近三年的每股收益:

(一)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

在报告期结束后、年报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无需为此调整,各年度的每股收益仍按各年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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