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04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316
【发布文号】:保监发[2012]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1-04
【生效日期】:2012-01-0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3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12]2号  2012年1月4日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配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

(一)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人寿保险;

(二)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年金保险;

(三)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开发的团体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团体分红型年金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保险险种。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

(二)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

(三)投资连结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其他类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

(四)死亡保险至少应当提供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三、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四、保险公司开发的年金保险可以包含死亡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全残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死亡给付保险金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变额年金保险适用“关于印发《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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