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财综[2011]115号 2011年1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