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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1]80号 2011年11月11日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根据《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白银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2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2012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流通企业须按照《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五)已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2008-2010年每年均有钨、锑出口实绩(2008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自获得资格年份至2010年每年均有钨、锑出口实绩;2011年获得资格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出口实绩);新申报企业必须为已获得出口供货资质的企业,且钨生产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2000吨(相当于仲钨酸铵APT);锑生产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10000吨(精锑)或8000吨(氧化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实绩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上述标准。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