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384
【发布文号】:证监会公告[2011]3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0-26
【生效日期】:2011-10-2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2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1]32号  2011年10月26日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

现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6]12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并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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