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1]32号 2011年10月26日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 现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6]12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并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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