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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沪会协[2011]64号 2011年9月9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文件的精神,促进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协会制定了《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十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2011年9月9日书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反馈我会。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 (2011年9月9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十四次理事会书面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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