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97
【发布文号】:沪会协[2011]6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09
【生效日期】:2011-09-0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沪会协[2011]64号  2011年9月9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文件的精神,促进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协会制定了《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十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2011年9月9日书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反馈我会。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

(2011年9月9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十四次理事会书面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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