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07-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478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07-25
【生效日期】:2011-07-2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1号  20117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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