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财政部 浏览:463
【发布文号】:财税[2011]5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1-06-09
【生效日期】:2011-06-0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50号  2011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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