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121号解析:明确三项财产税问题
发布日期:2011-01-10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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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1-01-10
【生效日期】:2011-01-10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7-05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免租金期间房产税缴纳问题以及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地价等三项财产税问题。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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