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房产税改革试点
发布日期:2011-01-28 来源:财政部 浏览:442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1-01-28
【生效日期】:2011-01-28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6-13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财政部网站  2011年1月28日

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房产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主要对保有的房产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暂行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由于房产税开征时,我国尚未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个人拥有住房的情况极少,而且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因此,《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即个人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个人住房)免税。房产税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