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0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437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01-17
【生效日期】:201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号 2011年1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BDO
CHINA注: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8]164号 2018年12月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