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本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361
【发布文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9
【生效日期】:2010-11-1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3号  2010年11月19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有关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请和申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规定

1、本市企业从事境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应先向市商务委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提供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如只有外文版合同的,应翻译成中文,并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合同确认的具体手续,参见《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附件一)。可查阅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www.scofcom.gov.cn)。服务外包业务确认范围按财税[2010]64号文件执行。

2.合同确认后,应提供申请免征营业税报告、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留存)及市商务委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复印件留存)(见附件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认后,享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填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明细表》(见附件三)。

4、企业申报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超过《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认定金额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复印件留存),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和管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1、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备案申请报告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本市税收综合征收系统做好营业税免征税目标识。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进行审核,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财税[2010]64号文及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按月统计免税数据,月底前将当月免税情况汇总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与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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