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77号解析:保险保障基金收入获免税扶持
发布日期:2010-11-15 来源:财政部 浏览:395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11-15
【生效日期】:2010-11-15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7-02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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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规定,自200911日起3年内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

基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作为救济的法定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由于其来源较固定单一,短期积累起来的防范风险能力不强,为扶持该基金的成长,财税[2010]7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部分基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