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08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浏览:330
【发布文号】:工信部原[2010]47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0-10-08
【生效日期】:2010-10-0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原[2010]475号  2010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钨、锡、锑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我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钨锡 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的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我部。

二、我部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请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式六份)报送我部。

联系人:原材料工业司 张凤奎 黄瑜

电 话:010-68205574 010-68205580(含传真)

邮 编:100804

地 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钨、锡、锑冶炼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钨、锡、锑行业结构调整,依据《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钨、锡、锑冶炼企业。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