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1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0
【发布文号】:穗国税发[2009]11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16
【生效日期】:2009-04-1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9]117号  2009年4月16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的有关要求,省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中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为规范增值税纳税数据的填列,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部分数据填列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部分进项税额的填列

(一)从2009年2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跨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抵扣的虚拟进项税额,应以负数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经自查发现属于不符合抵扣范围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应以正数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稽核结果为异常且未申报抵扣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核查允许抵扣的税款,应以负数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填列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开具两种。其中,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数据应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开具的应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3、10、16栏“开具普通发票”。

三、关于对特殊申报数据的要求及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期申报数据中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网上申报一窗式比对的,需到经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对存在以下无法通过比对的具体原因,应一并携带以下相关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表中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负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4栏销售额及税额负数或其他需要说明的申报数据的,应单独报送《纳税申报表情况说明》。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在接收该部分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后,应将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情况说明》移送税源管理岗,使税源管理岗及时掌握经管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并由税源管理岗进行归档处理。

(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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