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0-03-25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550
【发布文号】: 国资发[2010]4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3-25
【生效日期】:2010-03-2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2010]41号  2010年3月25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 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 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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