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函
发布日期:2010-03-20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456
【发布文号】: 中估协函[2010]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10-03-20
【生效日期】:2010-03-2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中估协函[2010]3号  2010年3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估协发[2008]8号)的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订了《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经第三届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包括:核准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申请、跨省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编发执业登记号码、制作执业土地估价师印鉴,统计公布全国执业土地估价师信息等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地协会)负责本行政辖区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公布、辖区区内转移登记、跨辖区转移登记的核实及汇总报送。

第四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

第二章 初始登记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应进行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已执业的土地估价师5年累计参加不少于10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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