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16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517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10-03-16
【生效日期】:2010-03-16
【法规效力】:征求意见稿
【失效日期】:2026-04-0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0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日发布《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两个基本准则”的发布为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提供了准则体系的基础依据。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执业行为,中税协协助总局起草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会签稿)》,目前已进入总局会签程序,待核准后由总局发布实施。同时,为指导注册税务师理解该业务准则,帮助执业者运用准则中的鉴证程序和操作方法,中税协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请阅提意见。

鉴于指南及工作底稿文件容量大,不便印发邮寄,请各地税协登录中税协网站wwwcctaacn下载(中税协文件栏目)。请务必于3月19日前将反馈意见发送至中税协准则部邮箱cctaa02@163com

联系人:小 李 010-68413988转8603

小 卫 010-68413988转8605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第二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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