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告[2010]3号 2010年2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管辖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在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通过互联网申报或到主管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上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于办理申报时一并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为适应深圳市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需要,我局在2008年 |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