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10)
发布日期:2010-02-20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385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10-02-20
【生效日期】:2010-02-2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0年2月20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三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四条 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五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第六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七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八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为0.2点的整数倍。

第九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十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一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十二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第十三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

第十四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十六条 席位是指会员参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监管、服务及相关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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