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568
【发布文号】:沪国资委评价[2010]3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6
【生效日期】:2010-01-2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2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沪国资委评价[2010]34号  2010年1月26日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行为规范

各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切实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各出资企业应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除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遵循其章程规定外),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明确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

各出资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

1、对外捐赠的范围

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2、对外捐赠的资产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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