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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10]6号 2010年1月25日 各保险公司:
2008年8月以来,财政部和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为确保上述文件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具体测试方法、标准和控制程序请遵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见附件)执行。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要求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
各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一)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1、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原则;
2、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
3、重要计量假设,特别是寿险业务折现率假设;
4、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和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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