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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10]11号 2010年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 1、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2、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 3、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 4、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5、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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