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04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10]1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01-01
【生效日期】:2010-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10]11号  2010年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

1、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2、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

3、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

4、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5、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

点此下载:附件1-5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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