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02-06-25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284
【发布文号】:会协[2002]16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2-06-25
【生效日期】:2002-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协[2002]160号  2002年6月25日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将此作为行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办,做好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培训和监督工作。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指导意见》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可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措施。

三、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指导意见》,作为业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指导意见》的,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强制培训、谈话提醒、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业自律性惩戒。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二章 独立性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八条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第九条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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