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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9年12月31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9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等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09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在2010年4月30日前披露2009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0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9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披露2009年报。
三、上市公司预计在2010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09年报的,应在2010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9年报的主板公司和中小企业板公司,本所自2010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9年报的创业板公司,本所于2010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2009年报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09年报,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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