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22 来源:财政部 浏览:500
【发布文号】:财会[2009]1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12-22
【生效日期】:2009-12-2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会[2009]15号  2009年12月22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保险混合合同分拆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应当以单项合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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