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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协[2009]75号附件9 2009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利用专家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项目组拥有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中具有专长的成员,或向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中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咨询; (二)注册会计师利用在会计、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的工作,并且其工作已由管理层利用,用以协助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并且该责任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 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得出结论认为专家的工作足以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专家在其专业领域的发现或结论,并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注册会计师利用,以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专家既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网络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包括临时员工),也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专家。 第五条 专长,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拥有的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管理层的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用以协助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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