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09-12-11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565
【发布文号】: 会协[2009]75号附件9
【效力等级】: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9-12-11
【生效日期】:2009-12-11
【法规效力】:征求意见稿
【失效日期】:2026-05-1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协[2009]75号附件9  2009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利用专家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项目组拥有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中具有专长的成员,或向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中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咨询;

(二)注册会计师利用在会计、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的工作,并且其工作已由管理层利用,用以协助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并且该责任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

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得出结论认为专家的工作足以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专家在其专业领域的发现或结论,并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注册会计师利用,以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专家既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网络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包括临时员工),也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专家。

第五条 专长,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拥有的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管理层的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用以协助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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