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PA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9年11月23日)的规定,本指引于2009年11月23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04]45号 2004年6月24日 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我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完善证券市场诚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板块规范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行为的指导、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上市公司诚信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会计专业人士应不少于一名。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做到与其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严格分开。上市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在控股股东兼任除董事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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