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
发布日期:2004-06-24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浏览:281
【发布文号】: 深证上[2004]4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4-06-24
【生效日期】:2004-06-2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9-11-2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9年11月23日)的规定,本指引于2009年11月23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04]45号  2004年6月24日

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我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完善证券市场诚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板块规范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行为的指导、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上市公司诚信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会计专业人士应不少于一名。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做到与其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严格分开。上市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在控股股东兼任除董事以外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