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13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490
【发布文号】: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0-13
【生效日期】:2009-10-1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  2009年10月13日

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 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

(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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