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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 财建[2009]648号 2009年11月5日)的规定,本规定于2009年10月1日废止。) 财政部 财建[2001]591号 2001年10月12日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订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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