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9]22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在 二、对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用房等综合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可按面积占比分别计算确定。 三、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应清算未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时,要从加强管理出发,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集体研究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根据本地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现状,综合评估开发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分类别、分项目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杜绝核定征收的随意性,确保核定征收的质量和实效。 五、对自本文下发之后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实施清算管理。在受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根据申报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省局规定的纳税评估程序实施。 六、各地要深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分析,掌握本地区房地产的发展现状,适时调整预征率,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涉及面广、对房地产行业影响较大、情况也较复杂,各级地税部门要正确领会省局的文件精神,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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