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21 来源:财政部 浏览:429
【发布文号】:财税[2009]9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08-21
【生效日期】:2008-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3-12-3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99号  2009年8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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