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3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602
【发布文号】:沪国资委产[2009]30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3
【生效日期】:2009-07-0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沪国资委产[2009]306号  2009年7月3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为进一步减少文件数量,提高服务企业效能,经研究,将《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23号)、《关于下放本市区县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批权限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103号)、《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6号)、《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2号)、《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关于做好本市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沪国资产[2001]395号)、《关于对准予核销的债权股权催讨处置的有关规定》(沪国资产[2002]294号)、《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沪国资产[2003]153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形成《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加强对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历史遗留的问题及不可抗拒的政策因素形成的不实资产,需申请核销处理,涉及冲销所有者权益的,适用本规定。2006年度及以后发生的企业资产损失,按《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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