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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沪国资委产[2009]270号 2009年6月16日)的规定,本细则于2009年6月16日废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 2005年7月6日 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各工商分局,各出资监管单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有关单位,各产权经纪机构: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36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和市产管办联合制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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