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发布日期:2005-07-0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76
【发布文号】: 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06
【生效日期】:2005-08-0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9-06-1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沪国资委产[2009]270号 2009年6月16日)的规定,本细则于2009年6月16日废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  2005年7月6日

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各工商分局,各出资监管单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有关单位,各产权经纪机构: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36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和市产管办联合制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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