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1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418
【发布文号】: 沪国税征科[2009]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1
【生效日期】:2009-06-1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2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科[2009]2号  2009年6月11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税务票据管理中心:

为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决定增设《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适用范围

《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票样附后),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商业零售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使用。

二、《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版面、规格

1、《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票面面额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2、《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样式分为三段,从左至右依次为:存根联、记账联、发票联。

3、《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规格尺寸为:220×80mm;包装规格为:50份/本,40本/包。

4、《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发票代码分别如下:面值1角代码为:131000928151;面值2角代码为:131000928251;面值5角代码为:131000928351;面值1元代码为:131000928451。面值2元代码为:131000928551;面值5元代码为:131000928651;面值10元代码为:131000928751;面值20元代码为:131000928851;面值50元代码为:131000928951;面值100元代码为:131000929051。

三、《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印制和防伪

1、《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采用80克双胶纸印制。

2、票面上有防复印地纹、双色防伪地纹、劈线隐形文字显示“定额发票”第一位带头拼音字母。

3、监制章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制。

4、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采用数字喷码技术,并按国税函[2004]521号文的要求印制。

5、在发票联背面中央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

6、在发票联背面中央下方用多重温变油墨印制防伪标记。

四、《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自发文之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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