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5-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678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9]8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5-04
【生效日期】:2008-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1-01-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2011年3月31日)的规定,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88号  2009年5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