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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2011年3月31日)的规定,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88号 2009年5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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