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财考[2009]4号 2009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2009]55号)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现予印发。
附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2009]55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的规定,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豁免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5月10日。
港澳台地区考试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公告报名时间。
(二)报名地点
1.在香港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试代理机构)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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