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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财预字[2009]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54号)精神,现对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浙财预字[2008]9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时财政部所确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名单附后),其在省内跨市县(不含宁波)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均为省级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属省级收入的全省电力行业(包括宁波电力局、北仑电厂等)、金融业和跨地区经营等企业(包括浙江移动、沪杭甬高速浙江段等),不实行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缴库办法仍为汇总缴纳,全额上缴省级国库。2008年已就地预缴的税收收入经省财政确认后轧入年终结算。
三、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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