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财预字[1997]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 一、帐务衔接的原则为1997年年终结帐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帐和结清旧帐,按新制度记入新帐的办法。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处理1997年会计事项时,仍按原制度规定办理。年终前应先按原制度规定办理年终转帐,并编制出年终转帐后的“资金活动情况表”。 二、根据年终转帐后的“资金活动情况表”结合帐簿记录编制年终转帐后的“资产负债表”。有关科目内容调整如下: 1.货币资金的结转。 将原“国库存款”和“基金存款”科目中的存款按存放地点区分,属于存放在国库的,列入“国库存款”科目,属于未存在国库的,转入“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对于已单独立户的基金存款,可在“国库存款”下分二级科目核算。 将原核算财政周转基金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财政存款”。 将原“库存有价证券”和“基金库存有价证券”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有价证券”科目。总帐下可分资金性质设二级科目。 2.各项拨款的结转。 将原“经费拨款”科目余额按款项所属期限区分,属于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预拨经费”科目(预拨下年度经费在“预算暂付”科目核算的,按预拨数从“预算暂付”转入“预拨经费”);属于待核销的以前年度拨款,转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待核销预算拨款”项目。 将原“拨存建行款”科目余额转入“基建拨款”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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