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03-31
来源:财政部
浏览:251
【发布文号】:财预字[1998]10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3-31
【生效日期】:1998-03-3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4-01-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2013]28号 2013年12月27日)的规定,本规定于2014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教育部 财预字[1998]104号 1998年3月31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局):
为规范中小学校会计核算行为,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结合中小学校会计核算特点,我们制定了《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199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第三部分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 第五部分 会计档案 附录一 中小学校新旧会计科目转换及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目对照表 附录二 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略)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规范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按照同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必须定期向学校报送会计报表。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会计核算基础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对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勤工俭学收支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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