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2-09-29 来源:财政部 浏览:286
【发布文号】:财库[2002]4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09-29
【生效日期】:2002-09-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财库[2006]96号 2006年11月15日)的规定,本办法相关内容被补充。)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  财库[2002]48号  2002年9月29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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